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戚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戚某(曾用名漆某勇、戚某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