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伟真与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真,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真,女,1982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222401198201020321,朝鲜族,大连东软信息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大公街21号裕景大厦T1-1-601。委托代理人康波,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3号2512室。法定代表人陈保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4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