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海民未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海民未初字第0006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海城市。被告朱某,男,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兴强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