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宁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一建公司)、淮北唯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简称淮北唯一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宁,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唯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曹宁,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安君,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崔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淮北唯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宁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一建公司)、第三人淮北唯一置业公司有限公司(简称淮北唯一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宁的委托代理人朱安君到庭参加诉讼,浙江一建公司、淮北唯一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6元,减半收取8053元,由原告曹宁负担。审 判 长 刘夫军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范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