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志强申请执行张永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强,张永胜,王银枝,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强,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永胜,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银枝,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琼,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永胜、王银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丁志强代为偿还的债务49229.52元,上述债务原告丁志强向被告张永胜、王银枝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张琼向原告丁志强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胜、王银枝、张琼之妻张莹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