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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玉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燕,职务:董事长。被告:曹玉宽,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现在临淄区。本院在审理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玉宽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