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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宁波与温泉县泰能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波,温泉县泰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宁波。委托代理人李宁。(系原告李宁波的兄弟)被告温泉县泰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宁波与被告温泉县泰能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宁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重新搜集证据,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爱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