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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17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兰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