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17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兰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