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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志友与力利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友,力利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志友,男,汉族,应县南泉乡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宏,男,汉族,应县南泉乡。系原告哥哥。被告力利才(力二蛋),男,汉族,应县南泉乡人。原告李志友诉被告力利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被告力利才(力二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7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南丰里王树军麻将馆看打扑克时,被告因出牌与原告发生口角,后被告乘原告不备用炉盖将原告头部殴打致伤。原告受伤后入住应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共计13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共9000元。被告殴打原告后对原告的伤情不管不顾,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的所有损失。被告辩称:当时我们六个人玩扑克,原告在背后指着这个出牌,指着那个出牌,之后有个人和他吵起来了,我中间说了一句“不管狼吃羊,羊吃狼,就不用说了”,结果原告就骂我,“又激出个你,我连这门顶不住,一天人也不当”,说了三次,我下地就拿起麻将馆灶火的火盖,打了一下,具体打哪我也不清楚,之后人们拉开了。我不处理他,他就得处理我了。我被拘留了十天,派出所问过我材料,我对住院、医疗票据都没有争议,但我绝对不给他一分钱。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免谈。他欺负我到家门口了,我只能还击,不赔。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志友与被告力利才于2015年1月7日下午4时左右在南丰里王树军家在玩扑克时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力利才拿起麻将馆南房正灶的火盖打了原告。2015年1月7日当天下午原告被送往应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腹部软组织损伤,住院7天治愈。住院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488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相关票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理应用和平冷静的方式解决纠纷,但被告采用过激手段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损失予以赔偿。本起伤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884元、住院7天所发生的护理费280元、营养伙食补助费245元、误工费350元,以上共5759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力利才(力二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志友人民币共计5759元。二、驳回原告李志友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力利才(力二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