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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荣华申请执行台江国光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1976年8月18日生。被执行人台江县国光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忠。本院在执行杨荣华申请执行台江县国光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台江县国光铝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顺审 判 员  吴学仁助理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