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任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莫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