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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桂英与被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英,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金桂英,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生。被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9号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劲松,男,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任龙君,女,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受理原告金桂英诉被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宏图物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金桂英的工作地点不在南京市鼓楼区,而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宏图物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2013年7月就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宏图物业公司原名为南京骏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3月更名为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宏图大厦,后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8号,目前宏图大厦仅是其项目部。金桂英的工作地点不在南京市鼓楼区,而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宏图上水园小区。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京市鼓楼区,而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宏图物业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