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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3)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行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肥乡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合相,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4)0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韩江峰、刘俊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021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江峰、刘俊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苗月臣审判员  肖艳芳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常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为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