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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兴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兴宁市氮肥厂与广东省兴宁市丰都复合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兴宁市氮肥厂,广东省兴宁市丰都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兴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氮肥厂,所在地址:兴宁市兴城兴田二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19657107-4。法定代表人曹万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丰都复合肥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兴宁市兴城兴田二路(广东省兴宁市氮肥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19249528。法定代表人李秋水。广东省兴宁市氮肥厂与广东省兴宁市丰都复合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兴法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氮肥厂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丰都复合肥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6日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二、被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丰都复合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上述《土地有偿转让协议》所涉及的面积为2362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兴宁市氮肥厂。案件受理费175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2015年3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执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发现兴宁市齐兴旺建材有限公司占用该块土地用于齐兴旺砖厂。同时,本院发出《通知》,限令其10日内将该块土地上的厂房及一切设备自行搬迁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由于该块土地已由被执行人与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目前,被执行人与有关单位正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中,需一定时间才有结果。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因涉及以物抵债协议,有关单位正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中,需一定时间才有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梅兴法执字第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远新审判员  杨伟方审判员  钟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廖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