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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凤贤与郑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贤,郑露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62号原告郭凤贤,居民。被告郑露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贤诉被告郑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凤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怡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