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钟某清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清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清,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于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清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至22日,因为想开山种果树,被告人钟某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手据和柴刀在自己承包经营的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径口村“园窝里”山场砍伐林木,制成一定规格的原木后堆放在山场里。经梅州市梅县区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检尺鉴定,“园窝里”山场被砍伐林木的原木材积为12.2494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9.443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钟某强、钟某权、钟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梅州市梅县区林业局作出的林木鉴定意见书、木材销售检尺码单、承包合同及承包款收据复印件、梅州市梅县区林业局及梅县区白渡镇径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清目无国法,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辉-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