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起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龙某1,龙某2,龙某3,钟某,谢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初字第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安远县。系被害人龙某4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1,女,1994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龙某4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2,男,2000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龙某4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3,男,1944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系被害人龙某4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女,1951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龙某4之母。上述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叶波,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人谢起柱,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家住安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龙某1、龙某2、龙某3、钟某诉被告人谢起柱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龙某1、龙某2、龙某3、钟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龙某1、龙某2、龙某3、钟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龙某1、龙某2、龙某3、钟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员 曾 庆 山人民陪审员 高 日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