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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孝琪诉被告杨孝传、段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琪,杨孝传,段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杨孝琪,女,汉族。被告杨孝传,男,汉族。被告段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琪诉被告杨孝传、段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孝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孝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孝琪负担。代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