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孝琪诉被告杨孝传、段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琪,杨孝传,段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杨孝琪,女,汉族。被告杨孝传,男,汉族。被告段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琪诉被告杨孝传、段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孝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孝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孝琪负担。代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