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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为夫与历金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0-1号陈为夫与历金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为夫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历金林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7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辉执行员 林 申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