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石炳坤与陈小溪、湖南大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炳坤,陈小溪,湖南大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石炳坤。被执行人陈小溪。被执行人湖南大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大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小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申请执行人石炳坤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65560元、申请执行费5740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大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小溪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大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小溪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