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孔庆侠与姜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侠,姜红军,李晓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孔庆侠。被执行人姜红军。被执行人李晓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