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阮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农民。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4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辩护人朱良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阮某将黄某带到邻居许某家机房睡觉。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阮某到黄某睡觉的机房,让黄某将衣服脱掉,黄某不从。被告人阮某便强行将黄某上衣捋起、裤子脱掉,亲摸黄乳房和阴部,直到凌晨2时许离开。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许某的证言;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四、被告人阮某的供述与辩解;五、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指控认为:被告人阮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朱良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阮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阮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阮某安排黄某到邻居许某家机房睡觉。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阮某到黄某睡觉的机房,让黄某将衣服脱掉,黄某不从。被告人阮某便强行将黄某上衣捋起,使黄某的乳房露出,后又强行将黄某裤子脱掉,对黄某实施猥亵行为,直到凌晨2时许离开。期间,被告人阮某还将许某夫妇喊到现场,被告人阮某当着许某夫妇的面,对黄某实施猥亵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4日下午,其到阮某家,阮某不在家,其就用桌上手机打了两个长途电话。阮某回来后,发现其用他手机,就把其手机拿走。天黑了,其电动车因为没有灯回不去。阮某就把其带到许某家,让其晚上在许某家中机房里睡觉。夜里12时许,阮某来敲门,其没开门,他从机房的侧门进来。他把其棉毛衫往上扒,后又将其裤子脱下,用手摸、用嘴亲其。后来,阮某还把许某夫妇喊来,让许某和其发生关系,许某不愿意。阮某还当他们面再次重复刚才的动作,直到2时才离开。二、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晚,阮某带一个50多岁的女子(黄某)到其家,并讲让这个女子在其家睡一晚,其就让这个女子睡在其家机房里一张空床。凌晨,阮某敲其家门,在其家喝了半杯酒。1时许,阮某去机房找黄某,中间其听到吵架声。后来,阮某又把其喊过去,其就和妻子一起去了。其听黄某跟阮某讲:“你要愿意和我结婚,把手机还我,我就愿意跟你发生性关系。”阮某让其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其不愿意。阮某就跟黄某讲:“我不可能和你结婚,也不会把手机给你”。接着,阮某就强行把黄某的上衣脱下,摸黄的乳房,还把黄的裤子脱下,亲黄的阴部。黄某讲不跟她结婚,就不要碰她。但阮某不听,强行弄她。后其回房睡觉。三、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四、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15日黄某报案。五、被告人阮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阮某于2014年11月17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六、谅解书、收条,证实黄某收到被告人阮某亲属补偿款2000元,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阮某从轻处罚。七、被告人阮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5日,其回家发现黄某在其家里,还用其手机打长途电话,并把其家抽屉里几十元钱拿走,其很生气,要求她还其话费,并把黄某的手机装在其身上,不给她。天黑了,黄某不肯离开其家,其不愿意让她在其家睡觉,就把她带到其邻居许某家,让黄某睡在许某家机房里。安排好后,其就出去玩。后来其进入黄某睡觉的机房,对黄某强行猥亵,其还当许某夫妇的面对黄某实施猥亵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阮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唐仓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