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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巫建武与董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建武,董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79号原告:巫建武,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董泽俊,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巫建武诉被告董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