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园能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园能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6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园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齐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园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658,571.46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8,718.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7,289.6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