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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张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9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被执行人张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浩在广西上林县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5%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飞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