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张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9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被执行人张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浩在广西上林县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5%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飞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