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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嘉怡与淄博康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浑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怡,淄博康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浑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9-1号原告:张嘉怡。被告:淄博康嘉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浑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怡诉被告淄博康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浑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怡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康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浑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国栋的银行存款213758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嘉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康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浑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国栋名下的银行存款2137581元。二、如被告淄博康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浑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国栋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13758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