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兰光先、陈德清、陈昌军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甲,兰某某,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甲。被告兰某某。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兰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焦恋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