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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兰光先、陈德清、陈昌军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甲,兰某某,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甲。被告兰某某。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兰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焦恋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