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立智与浙江尼普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771号原告:陈立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少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尼普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清水公寓办公楼302-17室。法定代表人:姚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智诉被告浙江尼普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陈立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