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冉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冉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