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荣成市荫子镇前荫子夼村村民委员会与荣成市大祝线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荣成市荫子镇前荫子夼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大祝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荣成市荫子镇前荫子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前荫子夼村。原审被告:荣成市大祝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驻地。原审原告荣成市荫子镇前荫子夼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荣成市大祝线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荣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本院院长发现,原审判决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宋 光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双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