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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婷婷黎某某,何小飞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山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黎婷婷黎某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创业村。被告何小飞何某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婷婷黎某某与被告何小飞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婷婷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晨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