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XX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4号起诉人XX庆。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XX庆邮寄的行政诉状,起诉状以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为被诉人,请求审查城乡建设部(85)87号、浙政(83)62号文件是否合法;要求被诉人返还绍兴市违反行政的绍兴市仓桥直街龙珠里10#房产;被诉人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精神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事项属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事项,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起诉人之争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起诉人坚持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XX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越标审 判 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