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出生,住址:彰武县。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付立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仲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