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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与刘春忱,杨化峰,杨绪丹、黑龙江荣基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杨绪丹,刘春忱,杨化峰,黑龙江省荣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代表人解淑玲,行长。被执行人杨绪丹。被执行人刘春忱。被执行人杨化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荣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绪丹,董事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于2015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5037元,未执行标的为3950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