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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生兰与柳安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兰,柳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生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柳安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生兰与被执行人柳安红(2014)平民初字第2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柳安红应偿还王生兰借款65000元。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5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生兰自愿放弃40000元及该6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限收取柳安红偿还其25000元,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该25000元被执行人柳安红已支付完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生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自愿放弃其中40000元及就该65000元产生的其他权益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该案已实际履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2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