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林阵与被告四川金玛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泰三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马林阵,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四川金玛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3单元12楼2号。法定代表人董应宏。被告四川泰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江碧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阵与被告四川金玛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泰三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阵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林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马林阵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