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唐娟凤与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娟凤,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娟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荷花集镇(王江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室)。法定代表人:许琴,董事长。上诉人唐娟凤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娟凤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