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阳翔隆物流有限公司诉张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翔隆物流有限公司,张崇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法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安阳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府前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吕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俊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崇志,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桑霞,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号。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龙,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翔隆公司)诉被告张崇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阳翔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安阳翔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崇志、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翔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安阳翔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姝亭代审 判员 李一文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