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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焦振海与武安市马家峧协力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振海,武安市马家峧协力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李俊芝,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焦振海。被执行人武安市马家峧协力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被执行人李俊芝。被执行人宋光明。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振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