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红日、白嘉欣、白嘉睿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日,白嘉欣,白嘉睿,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胡红日。申请执行人白嘉欣。申请执行人白嘉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日、白嘉欣、白嘉睿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24652.65元,诉讼费3339元,执行费22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有集体收益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的集体收益款人民币13022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