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四虎与内蒙古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虎,内蒙古泰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李四虎,男,195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忠,董事长。住所地托克托县。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483-2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五虎、张爱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后新城道街奥威小区X号楼X单X楼X户(房产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XXXXXXX**号)的房屋一套,现本案的调解书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五虎、张爱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后新城道街奥威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户(房产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XXXXXXX**号)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米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