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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宝利与被告汤志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利,汤志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吴宝利。被告汤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利与被告汤志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利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宝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