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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XX钧与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钧,宋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XX钧,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光海,男,汉族,农民。原告XX钧诉被告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丽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钧及其委托代理人龙金火、被告宋光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XX钧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9日,被告为买桂花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之后,被告仅支付利息1000元。本金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元。被告宋光海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借钱时是口头约定了利息,但之后原告说把本金还给他就行了。答辩人已归还原告1000元,还欠他9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9日,被告为买桂花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被告仅返还1000元,尚欠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4月14日,原告具状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钧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光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