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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和彭昌友、谭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彭昌友,谭华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昌友。被告:谭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昌友、被告谭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熊 婧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