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志环、刘风芝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南焦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环,刘风芝,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南焦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孙志环。原告刘风芝。委托代理人石志玉。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南焦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308国道与方兴路交叉口路北。负责人孙复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环、刘风芝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南焦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环、刘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郭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