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光东与司庆平、刘春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庆平,徐光东,刘春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庆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东。委托代理人:彭承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然。上诉人司庆平因与被上诉人徐光东、原审被告刘春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司庆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庆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司庆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茂森代理审判员 单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