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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光东与司庆平、刘春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庆平,徐光东,刘春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庆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东。委托代理人:彭承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然。上诉人司庆平因与被上诉人徐光东、原审被告刘春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司庆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庆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司庆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茂森代理审判员  单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