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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惠执字第1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田光海与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光海,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惠执字第1026-2号申请执行人田光海,男,1960年6月4日出生,回族,系平罗县灵沙乡宝海面粉厂业主。被执行人马海军,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礼和村六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石惠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海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光海案件50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5075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石惠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075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