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夏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焦丽博与燕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夏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焦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燕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某称其与被执行人燕某已经履行,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执行人焦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0)夏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