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木银与丁银飞、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银,丁银飞,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李木银,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温志珍,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丁银飞,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江发春,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木银与被告丁银飞、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89元,减半收取1644.5元由原告李木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伯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