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董佳、苏玉群、袁作甲、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袁俊,李静,袁波,袁涛,董佳,苏玉群,袁作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被告袁俊,男。被告李静,女。被告袁波,男。被告袁涛,男。被告董佳,女。被告苏玉群,女。被告袁作甲,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袁俊、李静、袁波、袁涛、董佳、苏玉群、袁作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袁俊、李静、袁波、袁涛、董佳、苏玉群、袁作甲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袁俊、李静、袁波、袁涛、董佳、苏玉群、袁作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7元,由原告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蓉 来源:百度搜索“”